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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文明单位创建与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浏览量:

校发〔2011〕6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理工大学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校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

    第二条  校文明单位评选范围为学校各处级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全体师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新风,促进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开展,为建设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营造文明和谐的氛围。

第二章  校文明单位条件

    第四条  校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单位领导班子把文明创建活动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创建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力度。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人人参与创建活动。

    (二)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素质,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气。

    (三)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各种矛盾,单位内部团结和谐,风清气正。

    (四)坚持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理单位,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人参与邪教活动。

    (六)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措施健全得力,全体人员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政法规。

    (七)单位人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文明创建活动。

    第五条 学院(部)应具备的条件:

    学院(部)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部不执行学生方面的要求条件):

    (一)教职工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生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爱校荣校,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学风优良。

    (二)工作场所整洁、美观;学生宿舍卫生干净,能认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三)积极开展群众性、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单位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机关职能部门应具备的条件:

    机关职能部门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员工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心为基层、为师生服务,有具体措施。

    (二)与其他单位关系协调,积极配合、支持工作。

    (三)单位员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高效能工作,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单位工作成绩显著,学校师生员工满意度高。

    (四)单位工作场所整洁、美观。

    第七条  处级单位在评选时段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一)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刑事案件的;

    (二)发生政治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违反计划生育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给学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五)评选时段内,单位年度考核有C等的。

第三章  校文明单位的评选和表彰

    第八条  校文明单位评选活动在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评选时间和名额一般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在偶数年进行)。每届文明单位的数量,分别不超过机关处级单位数的15%和学院(部)数的20%。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偶数年的11月份下发评选通知,各单位向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评材料。

    (二)初审。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处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的单位,不再参加后续评审。

    (三)评审。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评审组,对经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采取考察、答辩的方式进行。根据考察、答辩的情况,评审组对学院(部)和机关职能部门参评单位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初步入选单位。

    (四)公示。初步入选单位经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在校园网公告栏公示7天。

    (五)审批和命名。对公示结果不影响评选的初选单位,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校党委审批和命名。

    第十一条  奖励

    (一)校文明单位由校党委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

    (二)连续两届被评为校文明单位的处级单位,由校党委授予“安徽理工大学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三)学校将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会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