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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浏览量:

校发〔2011〕6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好安徽理工大学道德模范(以下简称校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选表彰校道德模范,是加强学校师生员工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评选表彰校道德模范,坚持“面向基层师生,重在推动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校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在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创建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道德模范评选表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在偶数年的上半年进行。

第三章 奖项和条件

  第五条 校道德模范是学校授予本校师生员工在道德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勤奋成才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等6个奖项。每届每个奖项表彰1名。同时,设校道德模范提名奖每项各1名。具体奖项如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六条 校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方面事迹突出,师生公认。其主要事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人为乐模范:长期主动给他人无私帮助,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二)见义勇为模范: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社会、学校和师生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诚实守信模范:在学校和社会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严格自律,履行承诺,享有很高的信誉;

    (四)敬业奉献模范: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贡献突出,影响广泛;

    (五)勤奋成才模范:立志向上,克服逆境,奋发成才,取得优秀学业成绩,在学生中影响较大。

  (六)孝老爱亲模范:孝敬老人,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事迹感人,群众颂扬。

第四章 推荐评选

  第七条 凡符合校道德模范参评条件,在我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师生员工,均可被推荐为校道德模范人选。每人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已获得国家、省、市或学校道德模范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国家、省、市或学校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八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出通知,启动评选表彰工作,并成立校道德模范评选委员会。

  第九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离退休工作处(推荐所属的离退休人员)可向学校推荐人选每类1名,对推荐人选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推荐情况的真实性。

  第十条 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在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人选的情况进行审查后,提交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校道德模范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从各单位推荐人选中择优推荐出校道德模范候选人,每类候选人不超过5名。

  第十一条 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校道德模范候选人主要事迹,通过校园网、校报等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宣传和公示。

  第十二条 集中宣传和公示后,对公示结果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组织,通过校园网进行群众投票推选,全校师生员工凭借本人有效证件,均可参加投票(每人仅能投一次票)。同时,校道德模范评选委员会对公示结果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分类无记名投票。

  第十三条 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按照群众投票支持率占20%、校道德模范评选委员会投票支持率占80%的比重,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并根据各类道德模范人选总支持率的排名顺序和名额指标,提出校道德模范人选建议名单和校道德模范提名奖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校党委作出表彰决定,授予校道德模范和校道德模范提名奖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校道德模范可被推荐参评省、市道德模范评选。

  第十六条 广泛宣传校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师生学习模范、争当模范。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校道德模范推荐人选的事迹和基本情况必须属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已获荣誉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要对获得校道德模范和校道德模范提名奖的本单位人员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工作,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并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校道德模范和校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校党委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