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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16年05月10日     浏览量:

校发〔2016〕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工作、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 各单位可结合工作需要,开通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强网络舆论阵地建设。

第二章 审 批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唯一授权以“安徽理工大学”名义开设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安徽理工大学”名义开设微博、微信或以“安徽理工大学”名义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学校处级单位开通官方微博、微信,须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可在宣传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报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处级单位下属机构开设官方微博、微信,由各处级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校、院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班级等)开设的微博、微信,分别由校团委、研工部和各学院党委(总支)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开设微博、微信,严禁个人账号和单位账号混用。

第三章 信 息

    第九条 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用于发布学校、单位工作动态、重要公告,宣传学校和单位发展成就,发布服务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信息。不得发布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不得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发布、传播错误思潮和言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及敏感问题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学校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注重从官方微博、微信收集师生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分析研判,及时调查处理、科学妥善回应,加强舆情应对。

    第十三条 师生或网友通过学校、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咨询工作信息,相关单位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规定,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包括所属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实行官方微博、微信开通、认证审批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确保微博、微信和发布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对官方微博、微信进行委托运营。要加强对官方微博、微信登录密码和使用移动终端的安全管理,确保账号安全。微博、微信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对密码及时更改。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微博、微信工作队伍,加强官方微博、微信建设。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和监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学校将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处级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写报送《安徽理工大学官方微博、微信登记表》,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