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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17年03月10日     浏览量:

校发〔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理工大学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安徽理工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学校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等。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的方针,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

(二)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学校各单位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一)报刊、广播台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安徽理工大学校园网主页、新闻网、安徽理工大学微博、微信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与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学院、部门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并配备新闻宣传通讯员或媒体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第三章  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学校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单位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等新闻的采编。

第十条  学校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

(一)在安徽理工大学校园网主页、新闻网、安徽理工大学微博和安徽理工大学微信等校级媒体上发表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定。

(二)各单位通讯员采写的、拟投送校级媒体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分管新闻宣传的领导审核同意。涉及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件,还须经国际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宣传部和各单位审核新闻稿件时,要对涉及学校发展数据、民族和宗教、保密等问题和事项严格审核,从严把关。

第十一条  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具有新闻价值的可予以发表,并按规定给予作者稿酬。有关常规性的工作、会议、活动等的稿件,不予发表。

第十二条  实行学校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学校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新闻发布。

第四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各单位通讯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一)党委宣传部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各单位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进行采访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新闻管理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后,由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

(二)通过安徽理工大学微博、安徽理工大学微信等校级媒体发布。

(三)通过校外媒体发布。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的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或校党政办主任担任。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

(二)负责对学校重大事件,以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邀请并配合记者进行采访。

(四)负责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学校新闻发布工作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学校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四)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学校突发事件等;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学校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六)其它应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二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通稿或公布声明;

(二)组织邀请记者采访;

(三)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四)通过学校新闻网、校报、官方微博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二十四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党委宣传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三)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党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的规定,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汇报;新闻发言人负责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四)学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相关单位应及时为新闻发言人提供准确、全面的材料,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五)学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的相关要求:

(一)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未经授权,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经校党委同意(必要时要请示省委教育工委)后,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可由党委宣传部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